事情經過:方先生說,5月20日他在蕭山戴村鎮某超市購買了牛肉包裝食物21包,外包裝工業膠帶上沒有養分成分標簽。依據食物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物養分標簽公例》中的規則,2013年1月1日后生產的食物外包裝上,必須要有養分成分標簽。為此,方先生要求超市退款并補償原價5倍的補償款。但超市只愿退款并給予適當的路費補償。
接到方先生的投訴后,臨浦工商所立即展開查詢。查詢后發現,方先生反映的狀況屬實。依據食物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物養分標簽公例》的關聯規則, 從2013年1月1日起,養分標簽不標準的食物將不得出售。工作人員依據查詢事實就雙方怎么補償進行現場調解。經調解,超市方最后同意退還方先生661.5元購貨款,并補償方先生1500元。工商人員同時對該超市進行立案查處,責令其下架所有不符合標準的食物。此案目前還在處理中。
工商部門在此提示消費者,購買食物時必定要看清楚商品的包裝標識,如預包裝食物的食物養分標簽等。食物生產經營者要認識到標示養分信息對防止和減少養分關聯疾病的作用,及時標準地標示食物養分信息。